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7届会议以第MEPC.256(67)号、第MEPC.257(67)号、第MEPC.258(67)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防污公约》)附则I、《防污公约》附则III及《<防污公约>1997年议定书》附则的修正案。
依照《防污公约》相关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5年9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6年3月1日生效。
我国是《防污公约》和《<防污公约>1997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第MEPC.256(67)号决议中文本
2. 第MEPC.257(67)号决议中文本
3. 第MEPC.258(67)号决议中文本
交通运输部(章)
201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