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海事组织《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生效的公告

文号:2009年第1号

文号

2009年第1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2/2009-00840

公开日期

2009年01月19日

主题词

国际;公约;生效;公告

机构分类

国际合作司

主题分类

对外和港澳台合作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08年12月9日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了有关加入《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加入书,同时声明如下:
  “一、本公约第七条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航行船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本公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另行通知前,本公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约将于2009年3月9日对我生效,同时适用于澳门特区,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区。
  现将公约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国际 公约 生效 公告

  1. 2001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文本.doc
  1. 2001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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