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11年3月3日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了加入《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加入书,同时声明如下:本公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另行通知之前,本公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约将于2011年6月7日对我生效,同时适用于澳门特区,不适用于香港特区。
现将公约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
中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国际 公约 生效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