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于2004年4月1日通过了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该附则已于2005年8月1日正式生效。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06年11月2日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了加入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的文件。
现接到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通知,根据有关规定,上述附则将于2007年2月2日正式对我国生效。
现将经修正的附则IV的中文本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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