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国土资源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
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由交通运输部负责修订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同时废止。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