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免收残疾人代步车辆过路过桥费用的建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除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可减免车辆通行费外,其他车辆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包括残疾人代步车辆在内的其他运输车辆均不在法定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范围。因此,在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难以制定出台扩大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的政策。
二、关于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规划建设过程中建设无障碍停车位的建议
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近些年来,我部指导地方在公路基础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特别是公路交通枢纽、公路服务区等配套设施建设中,本着安全、便利和与既有设施有序衔接的原则,建设和改造了一批无障碍通道等设施,为残疾人出行创造了良好条件。2015年,我部在全国组织开展高速公路服务区文明服务创建工作,在百佳示范服务区评定记分标准中,将“设置残疾人专用通道”、“有完好可用的残疾人专用卫生设施”做为重要的评比标准。今年4月,我部印发《2016年全国公路服务区工作要点》,要求地方进一步完善残疾人通道、残疾人卫生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指导各地在服务区建设和改造中,充分关注残疾人专用设施建设,完善相关服务设施。各地公路交通部门目前正按照上述精神抓紧落实。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做好残疾人出行保障工作,积极营造尊重、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