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疫情防控有序精准推动复工开工的通知

文号:交公路明电〔2020〕85号

文号

交公路明电〔2020〕85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7/2020-03125

公开日期

2020年03月04日

主题词

公路水运工程;疫情防控

机构分类

公路局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部明电或部办公厅明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在严格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前提下,积极有序推动公路水运工程复工开工,为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作出积极贡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复工复产

  (一)精准分区推进。

  在当地党委政府和疫情防控机制领导下,在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按照分区分级的要求,分类指导各地区有关单位制定完善疫情防控措施、预案及复工安排。低风险地区尽快将防控策略调整为外防输入,推动全面复工;中风险地区要依据防控形势有序复工;高风险地区继续集中精力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天气寒冷地区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做好备工备料等复工准备,积极推进受天气影响较小的隧道等工程施工。

  (二)精准分工负责。

  除疫情防控任务较重省份外,其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项目具体情况,在严格防控疫情的前提下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保障有利建设环境。建设单位要组织参建单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落实人员返岗、材料进场计划并协调保障建设环境等,在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工程建设,加快工程款计量支付。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参建单位要积极组织人员返岗,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要求,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三)精准督导项目。

  按照项目属性、特点和各地区实际情况,在严格防控疫情的前提下分类推进项目复工,抢抓春季施工。除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和天气寒冷地区外,高速公路和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要加大复工力度,加快施工进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要因地制宜加快推进,未复工项目力争3月15日前复工;跨年度的农村公路项目,具备条件的可有序组织复工。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全力以赴保障重大项目和脱贫攻坚兜底性项目,注重发挥跨江跨海通道、山区高速公路、航电枢纽、干线高等级航道等重大工程示范带动作用。

  (四)精准推进建设。

  跨地区的项目,要加强地区间协作协调,根据各地区疫情风险等级和施工单位、劳务班组具体情况,差别化制定复工方案,精准落实分标段复工安排,在严格防控疫情的前提下尽早实现全面复工。加快实施相对易于封闭的桥梁、隧道、疏浚、清礁等工程。抓紧实施度汛工程关键环节,确保安全度汛和后续工程顺利实施。因疫情防控难以及时到位的少数施工单位和班组,要根据施工组织需要,加强标段之间、班组之间统筹,鼓励相互支持,确保完成投资任务。要避免在建项目长时间停工造成损失浪费,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

  (五)精准落实人员。

  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检测、设计等参建单位要梳理参建人员情况,确保参建人员尽快就位履职。农民工输出、输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配合当地有关部门,积极衔接沟通,对目的地集中、具备一定出行规模的农民工群体,可组织采用“点对点”运输方式,确保顺利返岗。根据人员到位状况,合理优化施工组织和管理措施,确保管理体系健全、运转有效、保障有力,避免因人员不足导致生产脱节、管理脱节。因疫情管控不能及时到岗的管理技术人员,允许安排具备相应条件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或临时通过网络办公、视频会商等方式开展工作,不作为人员履约问题。

  (六)精准制定政策。

  依照有关规定,疫情属不可抗力因素。疫情防控有关投入纳入工程建设成本,防控费用的具体计列结算方式以及有关合同工期调整原则等,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参建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新情况、新要求,及时了解工程项目和参建单位面临的实际困难,积极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改进监管方式,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支持政策,更好地推动复工复产。

  二、加快投资建设

  (七)加快启动新项目。

  组织实施“十三五”规划备选项目。提前启动一批支撑国家战略实施、符合“十四五”规划方向的建设项目,优先实施国家高速公路待贯通路段建设、交通繁忙路段扩容改造、内河高等级航道和沿海重要港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普通国省道提质改造、剩余待建路段贯通以及城镇过境段改造。结合实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推动老旧县乡道提级改造、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积极推动重点货类专业化码头建设。

  (八)加快前期工作。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和工作安排,改进工作方式,分区分级精准统筹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抓紧开展现场勘察,充分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和BIM技术等,加强工程现场图片和视频资料收集、分析,加快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等工作。在符合保密要求前提下,采用视频会商、网络办公、资料邮寄等方式,做好内业设计及文件内审等工作。加大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加快完善审批要件。

  (九)加快审查审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审批流程。对于需报部审查审批的项目,部将调整、改进疫情防控期间审批方式,及时安排咨询评估,符合条件的项目将及时出具资金安排意见,及时批复初步设计。在符合保密要求前提下,充分利用在线审批平台,或采用邮寄等方式报送文件资料;通过图文资料、视频信息相结合等方式核实了解工程现场情况,弥补难以现场踏勘的不足;采取视频会商等方式开展技术评审,加快批复文件办理。特殊复杂工程通过以上方式难以支撑技术决策的,可增加技术设计或专题论证,重要问题后置。疫情过后,可酌情增加设计回访或现场调研,更好地指导工程建设。

  (十)加快招标工作。

  积极对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疫情防控对招标投标各环节的影响。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进招标投标备案、评标专家抽取等全程网上办理。鼓励优先采用电子招标,推行远程异地开标。暂未实现电子招标的省份,要积极探索邮寄或线上获取招标投标文件、采用远程视频开标等方式,实现“不见面开标”,确保招标投标顺利进行。

  (十一)加快开工建设。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快办理施工许可。用足用好相关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办理各项审批备案手续,尽快做好施工准备,在严格防控疫情的前提下尽早进场施工。按照《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对交通建设领域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方案》(交规划发〔2019〕40号),部将继续对推进有力的地区实施相关激励。

  三、加强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落实复工开工条件。

  根据疫情防控总体要求和属地统一部署,强化质量安全、卫生防疫等岗前交底培训。结合项目特点,加强疫情防控措施核查、复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做到准备工作充分、防范措施落实、隐患治理彻底。

  (十三)严格工地疫情防控。

  督促和指导项目单位及各参建单位,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落实属地要求,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完善疫情防控制度和预案,落实防控经费、物资和人员,加强对重点场所消毒、通风,做好人员排查登记和体温检测,结合疫情防控需要科学合理组织施工,在严格防控疫情的前提下有序复工。

  (十四)严格质量安全管理。

  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风险研判,督促参建企业制定质量安全措施和工作方案,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严格按图纸和规范施工,严禁抢赶工期、冒险作业等行为。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协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把好材料设备进场关、工序验收关、质量评定关,确保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

  (十五)加强监督管理。

  鼓励通过信息化方式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及相关监管事项,采用远程监控等方式及时了解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状况。可适当简化即将到期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复核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设单位和各参建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六)做好应急保障。

  加强对疫情、水文、气象、地质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和预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落实监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完善应急预案,提前做好物资、设备和人力储备与检查,落实落细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确保应急救援抢险、疫情处置等工作及时有效。

  四、夯实工作基础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加快复工开工建设、加大交通投资力度的重要意义,统筹考虑疫情防控要求和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和项目开工建设。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给予重点指导和支持,强化激励保障措施。建立项目复工台账,分类督促指导。有关情况及典型经验、问题及时报部。

  (十八)积极促进就业。

  工程建设中,注重吸纳劳动力就业,优先保障贫困地区、贫困劳动力就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可因地制宜,优先吸纳当地农民工就业。切实保障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确保疫情防护措施到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工作。各有关单位要运用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解除农民工后顾之忧。

  (十九)拉动有效需求。

  充分发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以有效投资拉动有效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尽快复工复产。鼓励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前备工备料。指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积极对接水泥、沥青、钢材、油料、砂石料、机电设施、工程机械等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衔接生产供应计划,及时主动发布招标计划和相关需求,有序恢复生产供应。

                                                                                                                                                                       交通运输部

                                                                                                                                                                      2020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中国交通建设集团,部属各单位,部综合规划司、水运局、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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