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捷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农村公路灾毁抢通与重建给予支持的提案》(第0735号)收悉。综合财政部、银保监会意见,现答复如下:
农村公路灾毁抢通与重建对于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必然要求。我部一直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的发展,并从多方面加大对农村公路的支持力度。根据《“十三五”期间车购税投资补助标准》,中央车购税资金在农村公路的乡镇通硬化路、建制村通硬化路、撤并建制村通硬化路、窄路基路面加宽、扶贫地区资源路旅游路产业路建设等方面,采用了分区域按定额或投资比例的方式进行补助,特别是针对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进一步提高了补助标准,支持和引导农村公路的发展。截至目前,“十三五”期车购税用于农村公路累计投入约3543亿元,有力服务了乡村振兴、打赢脱贫攻坚战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
您提出中央安排专项资金补助农村公路抢通保障和灾后重建的建议,充分体现了对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的殷切希望。目前,在综合考虑政策可持续性及财力可能的基础上,中央用于灾毁公路抢修和恢复重建车购税资金补助范围仅限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且仅对受灾严重省(区、市)部分严重灾毁路段给予支持,农村公路不在安排范围。为此,我部已要求各地按照公路“十三五”发展规划,结合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建设以及危桥改造等工作,对受损农村公路一并组织实施建设。我部将根据“十三五”规划目标推进情况和中央车购税资金年度安排规模等,在年度投资计划中适当加大对受灾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支持力度。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大乡镇和建制村硬化路“畅返不畅”路段的改造力度,推进农村公路窄路基路面加宽改造、路网改善等工作。同时,推动印发《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尽快制定《关于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水平。
您提出的推广农村公路灾毁保险的建议,是对农村公路投融资政策的有益创新,我部及银保监会总体赞同。近年来,我部、银保监会指导各地已经开展了积极探索。其中,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与人保财险、人寿财险、平安财险签订了农村公路灾毁保险采购合同。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自愿与县级保险分支机构签订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协议,对本辖区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投保。保险期内,如果雷击、暴雨、洪水(含行蓄洪)等自然灾害造成投保标的损毁,保险公司按协议约定赔偿。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基准费率为0.9‰,省内不同区域在此基础上适当调整;不同等级公路的参考基准和赔偿额度分别确定,单个县赔偿额度上限为该县投保总额的6倍。省级分别补助国家级贫困县、省级贫困县、一般县保费的60%、50%、30%。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您提出的“建立保费分摊机制,建议保费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分摊”,我们认为,这与当前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向不符。一方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农村公路属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原则上由地方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地方政府履行农村公路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上级政府再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公路点多、线长、面广,区域差异明显,受灾情况复杂多样,也不宜在中央层面作统一财政补贴要求。当前,除安徽外,福建、陕西、浙江、甘肃等省已陆续推广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通过政策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资金补贴,有效提升了农村公路防灾能力。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以县级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四好农村路”资金筹措机制,并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促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和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局,电话:010-65292747。
交通运输部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