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邮政管理局、乡村振兴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22〕1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2〕625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经县级申请、核查报送、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北京市延庆区等201个县级单位为2022年度“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单位(名单见附件,以下简称创建单位),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创建方案
各创建单位要对照创建工作总体要求,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可登录全国农村公路报送技术支持平台查看),进一步完善创建工作方案,优化创建目标,细化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强化保障措施。修改完善后的创建工作方案请于2023年2月15日前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交通运输部,并同步上传全国农村公路报送技术支持平台。
二、扎实推进创建
各创建单位要根据创建工作方案,围绕推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可持续发展、治理效能提升、“路衍经济”、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助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完善保障体系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探索不同地区“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新模式,确保创建工作取得预期目标。
三、做好评估验收
2023年下半年,交通运输部将会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对创建单位组织评估,验收合格的,授予“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称号。请各创建单位对照《办法》和《通知》要求,落实创建工作方案目标,完成专家评审意见整改,总结提炼典型经验,做好迎接评估验收各项准备工作。具体验收时间和组织方式另行通知。
四、加强督促指导
相关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农业农村、邮政管理、乡村振兴部门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创建单位的政策支持、工作指导和培育引导,及时协调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创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创建工作推进力度。
联系人: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刘小勇,电话010-65292761;传真:010-65292854;邮箱:ncc@mot.gov.cn。
附件:2022年“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单位名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