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河流和湖泊是重要的饮用水来源,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的生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河流和湖泊的水环境保护工作。近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4号),国家环保总局等7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201号)(以下简称“两通知”)。为切实履行职责,贯彻执行两通知的相关要求,加强河流和湖泊的水环境保护,特别是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提高对河流和湖泊船舶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两通知明确的重点保护河流和湖泊包括太湖、巢湖、滇池、三峡库区、小浪底库区、丹江口库区、洪泽湖、鄱阳湖、洞庭湖和洱海,以及淮河、海河、辽河、黄河、南水北调工程、长江、珠江及跨国界河流,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核心是污染物减排,重点是保障饮用水安全。在上述的河流和湖泊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船舶航行和作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防治船舶污染、保护河流和湖泊水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的方针落实到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中去。
二、 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的综合管理。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细则、《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和两通知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坚决打击非法排污行为。2008年年底前,所有进入河流和湖泊的船舶要按照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配备相应的防止污染设备和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在2008年对辖区河流和湖泊中航行的船舶开展一次全面的防污染检查,确保上述要求的落实。长江、珠江和黑龙江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2008年限制船舶污染物排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研究对船舶排污设备进行铅封的可行性,对适用船舶开展铅封行动,逐步实现船舶零排放。
三、 进一步规范船舶相关作业的防污染管理。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供受油作业、过驳作业和污油接收作业船舶的监管,严格执行危险货物申报制度,打击瞒报、谎报行为。长江、珠江、黑龙江等重点水域要逐步实行对船舶,特别是载运油类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船舶的动态监控,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此类船舶的污染风险。
四、 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建设。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主动作为,配合地方政府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的保障机制。湖泊和河流内的港口和码头要分别于2008年和2009年年底前配备足够的接收处理设施,保证船舶污染物得到及时接收,并纳入城市废弃物接收处理系统统一处理。对于不具备足够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的港口和码头,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允许船舶靠泊。
五、 加快船舶污染应急体系建设。各单位要按照两通知的要求和2007年全国海事系统危防工作会议的精神,加快制定本辖区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加强船舶污染应急的预警、监视监测和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各单位要于2008年11月30日之前,将执行本通知的情况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