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海峡两岸直航船舶(以下简称“直航船舶”)进出港管理,便利两岸间海上运输及人员往来,现就直航船舶办理进出中国大陆直航港口手续事宜通知如下:
一、直航船舶拟进入直航港口,船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在直航船舶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抵达港的口岸查验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并附送相关材料,经许可后方可进港。
二、直航船舶进出直航港口,船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出港手续。
船舶在港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进出港手续可以同时办理。船舶领取出港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时内未能驶离港口的,应重新办理出港手续。
三、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直航船舶进出港手续时,必须查验下列证件和资料:
(1)船舶登记证书;
(2)船舶检验证书;
(3)船员适任证书(包括其他特殊培训证书);
(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5)船舶港务费缴纳证明(港务费征收标准暂参照港澳航线执行);
(6)《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7)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于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
(8)船舶进港手续办妥通知单(进港时需提交)
(9)船舶出港手续联系单(出港时需提交)
(10)安全监督管理所需要的其他证书。
四、各单位如对船舶递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相关举报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五、办理直航船舶进出港手续时,使用两岸直航船舶进出港审批专用单证(格式见附件二)及专用章(规格见附件三)。各单位应尽快制作相关专用单证和专用章,并配备到所属海事管理机构。
六、各单位应加强与有关口岸查验单位的协调,并做好对相关航运企业和船舶代理公司的宣贯工作。
附件一、直航船舶进出港许可申请书
二、审批专用单证
三、两岸直航船舶进出港审批专用章印章规格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