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2009年10号令)、《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42号)和《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的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你校申请的船员培训项目进行了现场核验,核验结果表明你校已满足开展相应船员培训许可条件,现予以签发《船员培训许可证》。原《关于签发上海海事大学船员培训许可证的通知》(海船员〔2011〕857号)同时作废。
你校自即日起应严格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本通知附件核准的规模开展船员培训,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要求,及时申请《船员培训许可证》的中期核查和延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培训质量,严禁超规模、异地培训。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抄送:各直属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