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和《珠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试行)》(交通部2004年第4号公告)自2004年6月1日起试行以来,为建立珠江口水域良好的海上交通秩序、防止和减少海上交通事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发挥了有效的促进作用。随着航运经济的持续发展,航经珠江口水域的船舶流量不断增加、种类不断增多、吨位不断增大,该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原试行的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现将新修订的《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和《珠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予以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交通部2004年第4号公告同时废止。
凡在该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和从事各类活动的所有船舶、设施必须严格遵守《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和《珠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的规定,并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1、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
2、珠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
交通运输部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