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894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17-02346

公开日期

2017年07月18日

主题词

无限航区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免除持有国际无限航区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航行船舶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压载水公约适用范围说明

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压载水公约》)将于今年98日正式生效实施,按照公约要求,船舶应当在公约生效后第一次《国际船舶防止油污证书》(IOPP)换证检验时满足公约D-2排放标准。目前,能够满足该标准最有效的方式是安装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

《压载水公约》第3条规定了何种船舶应当满足公约要求,即:“本公约不适用于仅在某一当事国管辖水域内营运的该当事国的船舶,除非该当事国确定此类船舶的压载水排放会损害或破坏本国、相邻或其它国家的环境、人体健康、财产或资源。”

根据上述规定,您所提出的对持有国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但从事国内航行的船舶免除安装压载水处理系统的建议符合规定。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目前,交通运输部已会同有关部委启动了加入公约的相关程序,并将出台配套的法律文件和技术标准。届时,会将您所提的建议纳入到相应的规定和技术规范中。同时需要提醒的是,当这类船舶在今年98日后的首次换证检验后若投入国际航线运营,公约的相关要求即对其生效。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推进《压载水公约》生效准备和履约工作,在确保公约有效履行的前提下维护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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