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设立海峡西岸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海峡西岸经济区划入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交通运输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2015年发布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在充分考虑船舶活动密集程度、航运企业运营成本、污染现状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实施方案》设定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3个排放控制区,提出了明确的控制目标,采取逐步提高船舶大气污染物减排要求的措施。
福建东部与台湾地区一水相隔,北承长江三角洲,南接珠江三角洲,是我国沿海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福建海域尚未经交通运输部批准设立排放控制区,但福建地方政府已开展设立排放控制区的探索工作。201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2015年418号)明确了由厦门港口管理局牵头,会同海事、环保、财政部门,参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实施方案》,提出适合厦门市的排放控制措施。福建海事部门也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推进开展船舶大气排放控制措施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对于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效果的评估工作,交通运输部在《实施方案》中已经作了明确要求,将通过评估确定是否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和采取其他进一步举措。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在现有基础上扩大排放控制区适用区域的建议,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与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思路基本一致。目前,交通运输部已着手准备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工作。鉴于排放控制区域内的船舶排放标准、控制措施和相关政策关系地方航运业和港口经济的发展,也关系到大气环境保护整体策略,对于海峡西岸是否纳入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范围,交通运输部将依据福建省地方政府的意见给予考虑和安排。
二、关于船舶燃油升级,提高船用燃油技术指标的建议
船用合格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监管是排放控制区政策实施的基础。为进一步加强船用燃油质量监管,保障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交通运输部牵头建立了船用燃油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17年4—5月,商务部、国家能源局、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联合开展了燃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调研。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会同有关部委根据调研结果抓紧出台促进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加强船用燃油市场监管的相关文件,规范燃油供应市场,提高船用燃油安全、环保技术指标要求,推动燃油生产行业转型升级。
关于您提出的参照国际标准设定船用燃油含硫量标准的建议,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要求,在非船舶排放控制区航行的船舶,应使用含硫量不高于3.5%m/m的燃油,这一标准与我国现行的《船用燃料油》标准(GB17411-2015)一致。
三、关于建立航道、港区空气质量监控体系和奖惩机制的建议
为加强对港口和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监管,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的推动下,2015年,国家在环保公益性行业专项科研中设立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排放研究专题,开展船舶和港口大气排放特征、来源解析及减排潜力的研究。环境保护部还拟将船舶排放纳入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范围,全面了解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
为建立奖惩机制,根据《实施方案》要求,交通运输部正在积极推动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激励政策,对船舶使用低硫燃油、岸电,改造升级等实施资金补贴等优惠措施。目前,深圳等地方政府已出台船舶使用低硫燃油补贴政策。与此同时,各地海事部门也在加强船舶使用燃油的监督检查,对于使用超标燃油的船舶实施严格处罚。
四、关于实行港口清洁空气行动计划
目前,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正在组织船舶排放清单编制指南起草工作,交通运输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启动全国范围内的船舶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并逐年更新排放清单。
国内部分重点沿海城市如上海、深圳等已发布综合性或专项的港口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继续支持、指导区域港口在充分考虑本地区航运、经济发展、大气污染等基本情况的前提下,结合船舶排放清单编制发布工作,有序扩大港口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实施范围,加强港口和船舶大气污染治理。
感谢您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