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445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17-02351

公开日期

2017年07月18日

主题词

船舶排放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海峡西岸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交通运输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2015年发布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于201611日起实施。在充分考虑船舶活动密集程度、航运企业运营成本、污染现状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实施方案》设定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3个排放控制区,提出了明确的控制目标,采取逐步提高船舶大气污染物减排要求的措施。

福建与台湾地区一水相隔,北承长江三角洲,南接珠江三角洲,是我国沿海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福建海域尚未经交通运输部批准设立排放控制区,但福建地方政府已开展设立排放控制区的探索工作。201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2015418号)明确由厦门港口管理局牵头,会同海事、环保、财政部门,参照交通运输部《实施方案》提出适合厦门市的排放控制措施。福建海事部门也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推进船舶大气排放控制措施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对于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效果的评估工作,交通运输部在《实施方案》中已经作了明确要求,将通过评估确定是否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和采取其他进一步举措。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在现有基础上扩大排放控制区适用区域的建议,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与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思路基本一致。目前,交通运输部已着手准备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工作。鉴于排放控制区域内的船舶排放标准、控制措施和相关政策关系地方航运业和港口经济的发展,也关系到大气环境保护整体策略,对于海峡西岸是否纳入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范围,交通运输部将依据福建省地方政府的意见给予考虑和安排。

感谢您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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