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7年5月17日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1号),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主要是按照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因未审批而进行处罚。将第三十三条中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不按照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的”修改为“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此外,删除了违反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秩序、不按照规定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洗舱、清舱、驱气、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或者排放压载水,不按照经批准的要求使用化学消油剂、不按照规定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处罚规定。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7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