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组合港管委会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船东协会,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部规划研究院、部科学研究院、部水运科学研究院、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部法制司、综合规划司、水运局、科技司、国际合作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大力推进生态交通建设和绿色航运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5〕177号),结合国际国内船舶污染防治的新形势与新要求,我部在实地调研基础上,形成《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请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区、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征求和汇总当地主要港航单位的意见。请各单位于2018年7月13日前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视同无意见。
联系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张春昌,电话010-65292581;李悦,电话010-59629176、13121291843,传真010-65293424。
附件:1.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2.《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