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814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海建字〔2018〕136号

文号

交海建字〔2018〕136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18-01037

公开日期

2018年06月28日

主题词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建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麦教猛、黄细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力度推动粤港澳游艇自由行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放宽针对大型游艇乘坐12个人的限制及突破海事局定义游艇不能营运的限制的建议

  近年来,游艇旅游市场发展迅速,游艇参与营运活动的需求较为旺盛。为了更好地服务国家新兴产业的建设,引导游艇旅游行业的良性、有序发展,交通运输部于2008年颁布《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建立了与当时形势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机制。

  但需要明确的是,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应技术规范并未针对游艇的乘员定额作出12个人的限制。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五条,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该条款肯定了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是客观存在的,同时明确针对该类游艇的安全监督管理与我国海事主管机关针对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程序和要求相同。

  《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在起草《规定》的过程中,我部对加拿大、新西兰、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及地区对游艇的定义进行了调研,并采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明确游艇的性质是自用,具有非营运特性。

  正是由于游艇自用、活动范围和使用频率有限等特征,对其检验和开展娱乐活动过程中的监管要求低于普通客船的标准。如果直接用于载客经营,则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考虑到旅游市场的客观需求,《规定》并未完全禁止游艇从事经营性运输,但明确要求游艇从事经营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规定》第四十三条)。

  针对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制定较为严格的安全监督管理要求以及对游艇从事经营性运输作出一定的限制,主要是防范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实践证明,前述条款的有效实施为我国海上安全形势的总体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

  不可否认,《规定》实施近10年来,游艇旅游市场、游艇设计建造技术等客观环境和条件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有必要适时总结评估《规定》的实施成效,并对该《规定》与当前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要求进行适当的调整。目前,我部已启动修订《规定》的前期研究工作,着力从法律角度为游艇产业发展提供更加便利的环境、更加适宜的政策、更加安全的监管。

  二、关于推进粤港澳游艇自由行和完善配套管理办法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1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粤港澳游艇自由行发展,国家各口岸单位积极支持并配合地方政府开展有关游艇自由行的政策研究及实施工作。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粤港澳游艇自由行实施方案>的复函》(交海函〔2017446号)印发后,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出境游艇监管办法》,目前着手在深圳的相关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复制推广至广州、拱北等其他广东省内海关;原广东检验检疫局牵头深圳、珠海两地原检验检疫局共同制定颁布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细则(试行)》,为港澳游艇定点停靠、就近联检创新查验模式提供了技术规范;交通运输部所属广东海事局会同广东省人民政府、澳门海事及水务局研究制定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海事实施细则》,为境外游艇海上安全监督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前述配套管理办法通过细化实施方案,确保了游艇口岸管理模式、出入境申报检查、海关监管等关键举措落地、见效。目前,广东省人民政府会同中央驻粤各口岸查验单位正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港澳籍游艇出入境政策体系、管理机制和操作规范,加快建立健全游艇联合管理机制,推动相关政策实施。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相关细化方案的补充完善工作,推动港澳游艇进的来、出的去、游得动

  关于香港籍游艇进出惠州市所属巽寮湾码头受限事宜,其原因在于巽寮湾码头尚未对外开放,非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指定的游艇出入境口岸范围,也非指定的游艇停泊码头。如港澳游艇航行、停泊巽寮湾码头及相关水域的需求迫切,建议推动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启动该码头及相应口岸的正式开放事宜。

  三、关于扩大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政策实施范围的建议

  目前,广东省人民政府正积极推广澳门中山自由行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推动提升行业水平。待相关工作条件成熟时,在总结评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扩大试点范围,逐步推广至粤港澳大湾区等其他游艇旅游码头。对此,我部予以原则支持,待条件成熟后,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衔接,认真研究并统筹推进扩大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政策实施范围的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海事局,010-65292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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