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整船载运液化天然气可移动罐柜安全运输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19-02139

公开日期

2019年07月09日

主题词

液化天然气;可移动;安全运输;征求意见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公众参与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船舶载运液化天然气可移动罐柜安全、缓解天然气供需矛盾、保障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我部结合前期试点工作经验,起草了《整船载运液化天然气可移动罐柜安全运输要求(向社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渠道:1.传真:010-65293424;2.电子邮箱:cargo_china@msa.gov.cn
  联系电话:010-6529287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19年7月23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7月8日


整船载运液化天然气可移动罐柜安全运输要求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船舶载运液化天然气可移动罐柜(以下简称LNG罐柜)运输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LNG罐柜水路运输试点工作经验,确定以下整船载运LNG罐柜安全运输要求(以下简称本运输要求)。
  一、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整船载运LNG罐柜的活动,应当满足本运输要求。其中,“整船载运LNG罐柜”系指:
  (一)船舶仅载运LNG罐柜;或者
  (二)船舶同时载运LNG罐柜和其他货物,其中LNG罐柜的载货量(以标准集装箱计)超过该船舶甲板可载货量的50%,或者载运100个及以上LNG罐柜。
  二、LNG罐柜托运安全要求
  (一)LNG罐柜应当符合经修正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的有关规定。LNG罐柜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持有有效的检验证书。
  (二)LNG罐柜应当设有对货物压力、温度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测的货物信息监测系统。
  (三)装船前,LNG罐柜应当满足《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4.2.3.8条要求的LNG罐柜托运条件,托运人应当根据充装时间、充装率、充装压力和参考维持时间等信息,确定LNG罐柜的剩余维持时间,告知承运人。LNG罐柜的剩余维持时间应当大于正常装卸货物、航行时间以及船舶遇意外情况可能造成的延误时间之和。
  (四)除紧急情况外,禁止在船上进行LNG罐柜内货物的充装或者释放作业。
  三、船舶安全运输要求
  (一)从事整船载运LNG罐柜的船舶(以下简称“LNG罐柜船舶”)应当为以下类型的船舶:
  1.现有集装箱船(不包括开敞式集装箱船);或者
  2.新建或者改建的专门用于LNG罐柜运输的船舶,其中,改建的其他类型船舶的船龄不得超过10年。
  (二)LNG罐柜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持有有效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三)船舶载运LNG罐柜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积载与隔离的规定。LNG罐柜积载应当便于船员在航行过程中对LNG罐柜进行监控,在紧急状况下可开展应急操作。LNG罐柜应当与生活处所远离不小于3米,LNG罐柜罐体距离船舶船舷的垂直水平距离不小于一个箱位(2.4米)。
  (四)LNG罐柜船舶应当采取防低温损伤措施,设置消防喷淋设备,避免意外情况下泄漏的低温液体与甲板、舱盖板和其他船体结构发生直接接触。
  (五)LNG罐柜船舶应当在驾驶台装有能够收集所载LNG罐柜压力等实时数据信息的设备,该设备应当具备相应的报警功能。船舶面向LNG罐柜的门窗应当能够紧闭,空调系统应能够及时有效切换至内循环状态。
  (六)装船前,LNG罐柜船舶应当对LNG罐柜的检验证书、外观、压力指示、温度指示、标识的维持时间以及防低温损伤措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留船备查;对LNG罐柜不满足《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本运输要求的,应当拒绝装船。
  四、航运企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从事整船载运LNG罐柜的航运企业(以下简称航运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安全管理条件:
  1.按规定建立并运行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持有相应的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
  2.岸基支持人员中至少有2人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或者具有两年及以上危险化学品航运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3.近三年内,现有航运企业所经营的中国籍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无被滞留情况,未被我国海事管理机构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未发生负对等及以上责任的小事故,未因安全管理问题被审核发证机构实施附加审核。
  (二)航运企业应当制定LNG罐柜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操作程序,并纳入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现有航运企业还应当申请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附加审核。
  (三)航运企业应当对船员进行专项培训、考核或者评估,并留存相应记录。
  五、船员要求
  (一)在LNG罐柜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接受LNG罐柜运输安全专项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2.LNG的特点与危险性质、LNG罐柜运输要求;
  3.LNG罐柜装卸、载运操作规程和货物管理要求;
  4.LNG罐柜事故应急处置方法和程序等。
  (二)LNG罐柜船舶应当至少配备3名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的船员。
  六、船舶通航安全要求
  (一)LNG罐柜船舶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二)LNG罐柜船舶不得进出不具有2.1类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资质码头的港口。
  七、LNG罐柜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要求
  (一)LNG罐柜在港口装卸堆存,港口企业应依法取得2.1类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资质,按有关标准堆存。没有堆存条件的,在港口装卸作业应采用直装直取方式进行,不得在港内堆存,LNG罐柜和载有LNG罐柜的车辆不得在港区内滞留。
  (二)港口企业应根据《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等相关标准规范中关于危险品码头的要求,配备安全、消防和应急设备设施,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措施。消防设备设施中,应配备与LNG危险特性和港口装卸量相适应的干粉、高倍数泡沫等灭火系统。
  (三)LNG罐柜船舶靠泊码头,与其他货类船舶间净间距,海港不应小于200m,河港不应小于150m,陆域封闭管理区域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0m。
  (四)LNG罐柜装卸作业期间,作业区域应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明火作业,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
  (五)港口企业首次开展LNG罐柜作业,应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制订LNG罐柜作业风险管控措施,并将风险管控措施融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六)港口企业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LNG罐柜装卸作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企业从事LNG罐柜装卸作业的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和考核,并留存相应记录。
  (七)港口企业应针对LNG危险特性,依照有关标准规范,为作业人员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和器材。
  (八)除紧急情况外,禁止在港内进行LNG罐柜内货物的充装或释放作业。
  (九)夜间禁止LNG罐柜船舶靠离泊作业和LNG罐柜装卸作业。
  八、港口企业LNG罐柜装卸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从事LNG罐柜装卸作业的港口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安全管理条件:
  1.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第2.1项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相关危险货物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
  3.具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4.取得一级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5.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列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名单。
  (二)港口企业建立船岸会商制度和机制,与船方共同开展船岸安全检查,经双方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期间,对船岸安全状况,定期进行通报和会商。
  (三)LNG罐柜装卸作业前,港口企业应制订港内装卸运输作业专项方案,合理确定港内行车路线和车辆疏港安全通道,保持通道畅通。
  (四)港口企业应对进港载运LNG罐柜车辆进行登记,核对检查车辆外观和运营资质、驾驶员从业资格和身份信息。车辆进入港区从事LNG罐柜运输作业前,驾驶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了解港口安全作业要求和LNG罐柜的应急处置措施;车辆应安装火花熄灭装置或采取防火花措施,以及防静电措施。
  (五)港口企业应对LNG罐柜港内装卸、运输作业进行监控,落实一罐一查制度,安排装卸作业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挥。
  (六)LNG罐柜船舶靠泊码头作业时,应至少有一艘消防船或消拖船实施值守。
  九、港口企业事故应急要求
  (一)港口企业应合理设置专门的应急处置场所,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及设备设施。
  (二)港口企业应制定LNG罐柜泄漏(轻微泄漏、严重泄漏)、火灾和爆炸事故等专项事故应急预案,并与船方、货方等相关方建立联合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分工,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包括与相关方联合开展应急演练)。
  (三)港口企业应开展相应的应急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LNG的危险特性和基本应急防护措施、LNG罐柜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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