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65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海建字〔2019〕134号

文号

交海建字〔2019〕134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19-02202

公开日期

2019年07月19日

主题词

人大建议;答复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林华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全国统一的台轮停泊点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我部会同海关总署和移民管理局等部门进行了专题研究,现答复如下:

  如您在建议案中所述,台轮停泊点在推动对台小额贸易发展,密切两岸基层往来和繁荣地方经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台轮停泊点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提升口岸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助于国家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有助于推进两岸合作的不断发展。

  一、关于台轮停泊点查验设施建设和查验管理的标准

  1993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规定,“对台小额贸易只能在指定的口岸进行。对台小额贸易口岸由外经贸部授权的沿海省市对外经贸主管机关商当地公安、边检、海关、交通、台办等部门指定”。据了解,经指定的台轮停泊点的中国台湾籍船舶,一般由当地海关、边检等部门负责其查验和监管工作。

  根据海关总署颁布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台轮停泊点属于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该规范对海关查验设施建设作了明确规定,提出了明确标准。各台轮停泊点应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和运行海关查验设施。

  对于台轮停泊点的查验管理,海关部门、边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和实际,分别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查验制度,对规范停泊点的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虽然国家相关部门和部分地方政府制定出台了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但由于历史原因,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业务量存在的差异,各地台轮停泊点基础查验设施建设不平衡。有的停泊点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在封闭条件、建设标准和管理水平等低于开放口岸。

  二、关于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台轮停泊点管理办法

  鉴于上述台轮停泊点在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部及海关总署、移民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都支持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台轮停泊点管理办法。通过该办法,做好台轮停泊点的规划布局,明确停泊点的设立与退出机制、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经费保障、部门协作等内容。由于涉及多个部门,出台统一的管理办法需要一定的时间。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海关总署、移民管理局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协同合作,完善规范标准,强化贯彻落实,提高管理效率,为台轮停泊提供更多便利,为促进两岸交流创造更好的环境。

  感谢您对台轮停泊点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海事局,010-65292879

 

 

交通运输部

2019年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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