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
《浙江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国际航行船舶继续临时进出宁波舟山港新奥(舟山)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码头的请示》(浙口岸办〔2019〕9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经征询国家检查检验机构和军委联参意见,同意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出宁波舟山港新奥(舟山)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1号码头和宁波舟山港浙台(舟山普陀)经贸合作区客货滚装公用码头,期限延长至2020年2月8日。
你办应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职,确保临时进出宁波舟山港新奥(舟山)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1号码头和宁波舟山港浙台(舟山普陀)经贸合作区客货滚装公用码头的国际航行船舶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军方有关规定要求,提前报告船舶进出港动态,做好在船人员的管理,遵守通航管理规定,确保船舶安全。
依据《非口岸区域和限制性口岸临时开放管理办法(暂行)》(署岸发〔2017〕277号),临时开放累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尽快完成口岸正式开放所需手续。
交通运输部
2019年8月1日
抄送:国家移民管理局,海关总署,军委联合参谋部,浙江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