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267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海建字〔2019〕137号

文号

交海建字〔2019〕137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19-02562

公开日期

2019年09月23日

主题词

人大建议;答复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王长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及相关配套政策改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部非常赞同您提出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及相关配套政策改革的建议。建议中分析了影响我国壮大中国籍远洋船队的法律制度环境、税收制度、融资环境等因素,并提出了实施免征船舶进口关税、减免船舶购置增值税、减免航运企业增值税、免征船员个人所得税、改善融资环境、完善登记相关管理规定的建议,对于海南自贸区(港)推动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及相关配套政策改革研究工作具有较高的借鉴意义。

  一、关于放宽对国际船舶登记的船龄、船员国籍方面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船舶运力结构,提高船舶安全和绿色技术水平,促进水路运输高质量发展,我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于2006年制定出台了《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明确了从境外购置、光租船舶的船龄要求。该政策的出台加快了我国运输船队年轻化、绿色化、现代化发展步伐,促进了船舶技术装备提档升级,提升了船舶安全绿色技术水平,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了积极贡献。鉴于船舶营运安全和能耗排放技术条件与船龄密切相关,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蓝天保卫战的角度出发,暂不宜放宽进口二手船船龄。

  国务院于2014年1月28日公布取消雇佣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审批事项。目前,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任职(船长除外)无法规限制。

  二、关于简化国际船舶登记操作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方面

  为落实国务院“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办理要求,我部印发实施了《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海事政务办理服务规范》,简化海事业务办理条件、优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结时间,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的材料,申请人免予提交。为申请人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海事政务服务。

  三、关于更加开放的检验制度方面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自贸区建设的有关要求,逐步放开自贸区国际登记船舶检验开放工作,我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自贸区(自贸港)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检验开放的基本原则、开放对象、实施步骤等进行了细致研究,印发实施《关于放开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登记船舶入级检验有关事项的公告》,以满足放开自贸区“船级准入”政策落地的要求。

  四、关于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建章立制工作方面

  2016年12月,我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对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作出了特别规定。2017年2月,我部印发实施了《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特别规定的审查要求、流程、申请材料、申请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目前,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特别规定及配套规程已在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推广复制,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按照统一的规定实施国际船舶登记工作。

  感谢您对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及相关配套政策改革的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海事局,010-65292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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