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运公司应及时掌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船舶到达港口的疫情防控措施,制定船员换班和船舶航行计划,及时安排船员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到期的在船船员换班。
二、对于船员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到期且船舶到达港口因疫情禁止船员换班的,航运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经船员书面同意后,可延续船员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的期限,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船员在船前后连续服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合同或协议延期后一个月内,航运公司应当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三、对于在船连续服务达到12个月的船员,航运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船员换班,确因相关港口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安排船员换班的,应当立即安排船员在船休息,若涉及船舶配员减员的应符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的,航运公司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配员减员或特免证明。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