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出宁波舟山港新奥(舟山)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码头期限的批复

文号:交海批〔2021〕23号

文号

交海批〔2021〕23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21-00080

公开日期

2021年09月06日

主题词

临时进出;批复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办理情况

行业分类

港口管理;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浙江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

  《浙江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国际航行船舶继续临时进出宁波舟山港新奥(舟山)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码头的请示》(浙口岸办〔2021〕1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经征询国家检查检验机构和军委联参意见,同意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出宁波舟山港新奥(舟山)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1号码头和宁波舟山港浙台(舟山普陀)经贸合作区客货滚装公用码头,期限延长至2021年11月8日。
  请你办督促舟山市人民政府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推进舟山附近海域商船航路划定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注意提醒各口岸查验管理机构加强管理,确保临时进出宁波舟山港新奥(舟山)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和宁波舟山港浙台(舟山普陀)经贸合作区码头的国际航行船舶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军方有关规定要求,提前报告船舶动态,遵守通航管理规定,确保船舶安全。提请有关单位严格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规定要求,加强对船员及辅助人员的管理,实施闭环管理,严防境外疫情输入。
  请按照国家口岸管理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口岸开放进程。 

  抄送: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军委联合参谋部,浙江海事局。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