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加大事故管理责任追究力度,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理直气壮、标本兼治、从严从实、责任到人、守住底线”的工作要求,全力做好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事故调查权限,依法履行事故调查职责,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依法查明事故事实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二、健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机制
(一)健全信息通报和沟通协调机制。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对于造成3人以上死亡失踪的事故,应当及时通报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并根据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通报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
(二)强化事故调查组组成。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组长由事故调查单位指定,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可分为技术组、管理组,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造成3人以上死亡失踪的水上交通事故,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水上交通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参与调查,视情邀请公安机关、海警、社会组织等参与调查。
(三)完善事故调查保障机制。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事故调查官队伍建设,配强事故调查力量,加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装备的配备,并结合辖区事故情况,编列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专项经费预算,保障事故调查组集中开展现场勘查、询问调查、专家鉴定、技术检测和分析等工作,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大事故追责问责力度
(一)健全追责问责机制。事故调查组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因素调查,事故调查中发现对水上交通事故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管理部门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的,事故调查组应将有关问题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调查处理。涉嫌公职人员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线索移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处理。
(二)健全事故调查工作监督机制。各单位要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发现事故调查人员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交通运输部
2022年2月21日
抄送:长江航务管理局,部水运局、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海事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