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国家移民局关于做好公务船舶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交海发〔2022〕77号

文号

交海发〔2022〕77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22-00083

公开日期

2022年08月09日

主题词

公务船舶;检验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政策性文件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厅(局、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移民管理局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务船舶检验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务船舶检验行为,提升公务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水平,现就做好公务船舶检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公务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直属海事局依据各自职责权限负责公务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二、公务船舶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遵守公务船舶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按照《公务船检验规则》《公务船技术规则》等规定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公务船舶的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等。

三、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公务船舶所使用的关系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经过船舶检验机构实施的船用产品检验。

四、公务船舶使用人、管理人要统筹做好公务船舶执法公务活动与船舶日常保养,妥善安排好公务船舶的检验管理工作。

五、公务船舶使用人、管理人申请法定检验,要按照规定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提交检验相关资料,并且要为法定检验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和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六、国内船舶检验机构要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公务船舶检验工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七、具有特殊功能性要求或者需求的公务船舶,其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建议,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按照程序制定相应的船舶技术要求。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2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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