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建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新能源游览排筏国家标准支持排筏油改电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现答复如下:
一、我部积极支持内河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发展,在《绿色交通“十四五”发展规划》中明确要因地制宜推动纯电动旅游客船应用,推动内河船舶绿色化、智能化、标准化发展。生态环境部在《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中提出要提高轮渡船、短途旅游船等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比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在《关于进一步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推进内河短途游船电动化,研究探索其它具备条件的内河船舶电动化更新改造可行性,支持各地区利用现有财政补贴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电能替代项目给予支持。目前,纯电动力技术在游览排筏等小型船舶上的应用已较为成熟,推广应用无技术障碍。
二、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排筏属于船舶,其检验、登记、安全管理等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执行。现行船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进行登记,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可参照执行。同时,考虑到小型船舶地域性特点差异,我部《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规定船长15米及以下的内河渡船和12人及以下的载客船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检验技术规范。排筏结构简单、地域性特点鲜明、航行水域环境条件差异大,不宜制定统一的全国性技术标准,宜由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宜本地排筏安全发展的管理办法。如桂林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颁布《漓江游览排筏检验管理办法》《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游览排筏登记管理办法》,有效规范了漓江游览排筏的管理,为其他地区提供了良好示范。
三、我部支持开展漓江游览排筏“油改电”试点,推动排筏旅游绿色发展、改善和保护自然风景区域生态环境。随着我国水运及旅游业发展,排筏已从水上交通工具演变为水上游览工具和传统文化载体,市场化程度较高。根据财政部门关于资金补助相关办法,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尚不包括游览排筏,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等相关主体可按照市场化、可持续的原则将传统汽柴油动力游览排筏改造为新能源排筏。
如对建议答复内容有异议,请及时与我们沟通,以便我们更好地改进和提高。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海事局,010-65292432。
附件:代表建议办理和答复征求意见表
交通运输部
2023年7月3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