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出泸州港集装箱码头1#、2#、3#水运专业泊位以及宜宾港志城作业区4#泊位期限的批复

文号:交海批〔2025〕43号

文号

交海批〔2025〕43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26-00034

公开日期

2025年12月01日

主题词

国际航行船舶;批复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其他监督

公文类型

其他

四川省人民政府口岸与物流办公室:

《四川省人民政府口岸与物流办公室关于延长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出泸州港期限的请示》(川口物办〔202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口岸与物流办公室关于恳请顺延外贸船舶临时进出宜宾港期限的请示》(川口物办〔2025〕4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经征询国家查验机构和军委联合参谋部意见,同意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出泸州港集装箱码头1#、2#、3#水运专业泊位以及宜宾港志城作业区4#泊位,期限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

你办应加强组织协调,注意提醒各口岸查验管理机构加强管理,确保临时进出泸州港集装箱码头1#、2#、3#水运专业泊位以及宜宾港志城作业区4#泊位的国际航行船舶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军方有关规定要求,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提前报告船舶动态,遵守通航管理规定,确保安全。

请按照国家口岸管理有关规定推进口岸开放进程。

交通运输部

2025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作战局,长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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