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加强交通运输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工程建设、运输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依据《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监督管理产品目录(2013年版)》,经《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实施2014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复函》(质检办监函〔2014〕173号)批复,部定于2014年4月至12月对交通运输产品质量开展行业监督抽查,并依据《交通运输产品质量部省联动监督抽查试点方案》,在山西、辽宁、浙江、福建、四川五省对部分产品进行“部省联动监督抽查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产品
列入2014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道路用沥青、公路工程土工布、公路波形梁钢护栏、公路工程预应力孔道压浆料、桥梁支座、预应力混凝土桥梁用塑料波纹管、高密度聚乙烯硅芯塑料管、突起路标及汽车发动机冷却液九类产品。
监督抽查产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1)。
二、抽查程序
(一)工程现场抽查。
听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生产企业对产品使用及质量控制情况的介绍,检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及有关产品质量控制记录,按抽样标准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后续检验。
(二)生产企业抽查。
听取生产企业对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情况的介绍,检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及有关产品质量记录,按抽样标准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后续检验。
(三)经销单位抽查。
检查经销单位进货凭证,确认产品源头及批次,按抽样标准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后续检验。
三、抽查组织
(一)本次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工作由部科技司组织实施,委托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交通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抽查工作。
(二)委托相关检测机构承担产品质量抽查及检验工作,具体承检机构信息及抽查产品情况(见附件2)。
四、抽查实施
(一)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抽查工作,落实配合部门,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安排专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组织填写《在建公路交通运输产品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2014年4月底前反馈至部科技司。
(二)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交通运输产品质量部省联动监督抽查试点方案》审核并上报本地区抽查产品质量分析报告、负责不合格产品的整改工作及抽查时发生的异议处理等。对本地区指定的检测机构不具备承能力的产品,可由附件2中的具备承检资格和能力的其它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机构完成抽查任务后,应将检测结果及质量分析报告及时上报给试点地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牵头技术机构应按照《交通运输产品质量部省联动监督抽查试点方案》对试点地区指定的检测机构承担的抽查任务进行培训与技术指导,并完成试点方案规定的其它工作。
(四)抽查检验机构应按照检测标准和《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交通运输产品质量部省联动监督抽查试点方案》、《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开展抽查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上述文件要求抽取样品数量并及时上报反馈抽查结果。
(五)被抽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抽查检验机构做好抽样检验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或国家有关规定无偿提供抽查样品,对抽查检验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抽查结束后认真填写《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情况调查表》(见附件4),2014年12月31日前反馈至部科技司。
五、其他事宜
(一)本次抽查工作费用按国家及部有关规定执。
(二)有关单位联系方式如下:
1.部科技司:
联系人:李 奇 010-65292100
传真:010-65292100
2.部省联动监督抽查试点省份: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高新文
电话:0351-4663089、4663031 传真:351-4663030
辽宁省交通厅:聂 鹏
电话:024-23867960 传真:024-23867960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官世平
电话:0571-83789630 传真:0571-83789629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林 昭
电话:0591-87077137 传真:0591-87077280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黄 浩
电话:028-85525316 传真:028-85525316
附件:1.2014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产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一览表
2.2014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承检机构信息及抽查产品一览表
3.在建公路交通运输产品基本情况表
4.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情况调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