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北斗导航车载终端和电子不停车收费(ETC)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文号:交办科技﹝2015﹞181号

文号

交办科技﹝2015﹞181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1/2015-00485

公开日期

2015年12月17日

主题词

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

机构分类

科技司

主题分类

抽查结果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全面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北斗导航车载终端(简称“北斗终端”)和电子不停车收费(ETC)产品质量监管,切实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服务水平,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交办科技函〔2015〕363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电子不停车收费(ETC)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计划的通知》(交办科技函〔2015〕559号)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组织实施了北斗终端和ETC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监督抽查采用随机抽查工作方式,委托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为牵头技术机构,交通部汽车挂车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工程检测中心、交通运输通信信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具体承担北斗终端抽样和检测工作,国家交通安全设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具体承担ETC产品抽样和检测工作。监督抽查工作严格按照《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交科技发〔2012〕32号)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
  二、抽查结果与质量问题分析
  (一)北斗终端。
  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21个省(区、市)抽取了43家生产企业的43个型号、43个批次的样品,对样品的36项重要指标进行了检测,最终确定合格样品37个,不合格样品6个,样品抽样合格率为86%(见附件1),主要不合格指标为驾驶员身份识别、低压保护性能、终端定位功能及性能、休眠功能、车辆CAN总线数据上传、多中心接入、图像信息、路线偏离提醒、区域提醒等,个别企业的样品出现了大部分检测项目均不合格的现象。
  质量问题分析:2015年北斗终端总体质量与2014年相比有所提升,不合格样品的不合格指标数同比有所下降,产品质量总体呈现较好的发展势头。存在主要质量问题有:一是个别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产品整体性能较差,如在个别企业抽取的样品发现20项重要指标不符合标准。二是部分生产企业未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和测试,被抽取的样品个别指标不符合标准,如有的样品不能正确识别驾驶员身份卡,有的样品通讯协议和数据格式存在问题,导致无法正确解析平台下达的指令。三是部分生产企业选用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配件,如有的企业使用的定位模块质量不稳定,导致样品多项定位精度指标不满足标准要求。
  (二)ETC产品。
  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1个省(区、市)抽取了12家生产企业的71个批次、261件样品,样品抽样合格率为84.5%。其中,ETC车载单元(OBU)抽取了52个批次、242件样品,主要检测项目为载波频率、频率容限、调制系数、占用带宽、位速率、协议符合性、互操作性、工作温度等八项指标,样品抽样合格率为78.8%(见附件2),主要不符合项为占用带宽、位速率、协议符合性。ETC路侧单元(RSU)抽取了19个批次、19件样品,主要检测项目为载波频率、频率容限、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调制系数、占用带宽、前导码、互操作性等七项指标,样品抽样合格率为100%(见附件3)。
  质量问题分析:抽查结果显示路侧单元(RSU)产品质量较好,有利于全国高速公路ETC联网工作顺利运行,部分ETC车载单元(OBU)样品存在个别指标不符合标准的问题。这些主要质量问题有:一是部分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存在产品质量不一致的问题,如有的企业生产的同一型号、不同批次的样品检测结果存在差异。二是部分生产企业未能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如有的企业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在多个省市抽取的样品占用带宽指标均不符合标准。三是有的企业样品的通信协议不符合标准规定。
  三、工作要求
  北斗终端和ETC产品是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提升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效益的重要产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认真对待监督抽查结果,进一步提升质量意识,强化质量监管工作。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和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北斗终端和ETC产品质量监管,确保在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输服务中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
  (二)要按照《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交科技发﹝2012﹞32号)有关要求,认真完成后处理工作。要督促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对于未整改或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其产品未经交通运输部确认之前,不得在交通运输行业使用。
  (三)要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加大对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的跟踪检查力度。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生产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强化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切实维护产品质量安全。
  今后,交通运输部将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 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法﹝2015﹞15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交通运输市场,确保交通运输安全和质量,为交通运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附件:1.2015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北斗导航车载终端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2.2015年度电子不停车收费设备(车载单元)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3.2015年度电子不停车收费设备(路侧单元)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质检总局办公厅,部属有关单位,有关检测机构,部内有关司局。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4日印发

  1. 附件1-3.doc
  1.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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