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有关交通企事业单位,部属有关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贯彻国家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有关要求,推动交通行业建立合理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机制,规范交通信息资源管理,推动交通信息化的深入发展,促进交通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公开,为交通行业信息资源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开发利用提供参考依据,现将我部组织编写的《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05年8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部科技教育司(电子版同时发送)。
联 系 人:高翔 姚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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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信息 资源 意见 函
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2005年8月
一、总则
(一)为推动交通信息化的深入发展,规范和促进交通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交通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公开,使交通信息资源更好地为行业管理和社会公众服务,依据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交通信息资源是指从交通建设、生产和管理过程中产生,并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处理的有利用价值的、数字化的交通信息内容。
(三)交通信息资源的范围覆盖全国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的信息资源。
(四)交通信息资源主要划分为基础信息、生产运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统计信息和公众服务信息等五方面。
(五)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交通信息标准的建设;
2.交通信息资源的目录体系建设;
3.交通信息的采集;
4.交通信息资源的公开;
5.交通信息资源的共享;
6.交通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服务。
(六)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机构是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关于交通信息标准的建设
(七)交通信息标准是指在整个交通行业范围内推行的,在信息化的规划、设计、建设开发、系统集成、测试验收、运行维护等信息化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管理和技术规定或规范。
(八)交通部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统一管理、协调全国交通行业信息标准的制订和修订;指导和规范地方交通信息标准的制订。
(九)地方各级交通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管理、协调本行政区域交通信息标准的制订和修订。
(十)地方各级交通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制订的地方交通信息标准时,应及时向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并接受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
三、关于交通信息资源的目录体系建设
(十一)交通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是指以元数据为核心,以交通信息分类表和主题词表为控制词表,对交通信息资源进行网状组织,满足从分类、主题、应用等多个角度对交通信息资源进行组织、发现、导航、识别、定位、评估与选择的工具。
(十二)交通部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交通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总体框架的建立和完善;负责目录体系建设的相关管理规程的制定;负责部级目录内容的更新和调整;负责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目录的合并和整理。
(十三)地方各级交通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在交通部确定的交通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总体框架下,建立和完善本级交通信息资源目录;负责本级目录体系建设的相关管理规程的制定;负责本级目录内容的更新和调整;负责下一级交通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目录的合并和整理。
(十四)地方各级交通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建立交通信息资源目录、目录内容更新和调整时,须向上一级交通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
四、关于交通信息的采集
(十五)交通信息的采集是指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过程和行业企事业单位的生产过程中所形成信息的收集、录入、加工、分类、整理等。
(十六)各类交通信息的采集分别依托各自现有的管理体制。有关具体规定依照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现有的采集制度执行。
(十七)各级交通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采集渠道和采集制度;依据“一数一源”的原则,负责协调本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下属单位和部门的信息采集工作,明确信息采集职责,规范信息采集行为;负责制定本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已采集信息的综合利用计划。
(十八)各级交通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利用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进行信息采集的力度,加强业务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的建设,保证信息采集与日常业务应用相衔接,提高信息的利用价值。
五、关于交通信息资源的公开
(十九)交通信息资源的公开是指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部门内部公开相关信息。
(二十)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交通信息的义务。个人和组织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交通信息的权利。
(二十一)交通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交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二十二)交通部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机关政务公开规定(试行)》(交办发[2004]58号)执行。
(二十三)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定依照本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规定的,可以参照交通部《交通部机关政务公开规定(试行)》(交办发[2004]58号)执行。
六、关于交通信息资源的共享
(二十四)交通信息资源共享是指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在信息的处理、传送、存储、交换和使用等方面的共享。
(二十五)各级交通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本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制度;负责组织制定本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的有关规划、计划和管理规程;保证本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共享信息资源及时、准确、全面和安全。各级交通行政管
(二十六)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交通信息共享应遵循充分发挥信息资源最大效益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重复开发,消除信息孤岛。
(二十七)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计划和预算等手段,协调本级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推动交通信息在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间的共享。
七、交通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服务
(二十八)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工作特点和社会需求,主动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交通信息服务,积极向公益性机构提供必要的交通信息资源。
(二十九)允许和鼓励非本行业机构和社会公众从事交通行业的市场信息、商品信息、需求信息等信息资源的加工、处理和发布服务,增强交通信息资源的服务能力。
(三十)对于重要交通信息资源的开发,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财政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于积极推进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八、附则
(三十一)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依照本指导意见执行。交通部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结果通报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