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 通 部 文 件
交人劳发[2005]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有关港口企业,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有关中介组织,部内有关司局和部属单位:
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交人劳发〔2005〕197号)的精神,以及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的需要,现将《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方案》和《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等10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部人事劳动司联系,电话:(010)65293049、65293068。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目 录
1.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方案
2.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3.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4.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
5.交通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办法
6.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7.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
8.省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责
9.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职责
10.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实施细则
11.交通行业职业技术学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实行 职业技能鉴定办法
主题词:工种 职业技能鉴定 办法 通知
抄送: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
交通部办公厅 2005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