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归船员”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号:〔88〕交人劳字722号

文号

〔88〕交人劳字722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6/2008-01141

公开日期

2008年03月05日

主题词

船员;航运;交通部;起义;回归祖国;退休费...

机构分类

人事教育司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业分类

船员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交    通  

中国海员工会全国委员会文件

 

 

〔88〕交人劳字722号

 

 

关于“北归船员”

 

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属各有关单位:

解放初期,原民生等八家民族资本航运公司所属的船员由香港及海外驾船回归祖国(以下简称“北归船员”)。近年来,其部分船员不断给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及有关门写信,要求享受起义船员待遇。为此,我们对“北归船员”的情况做了认真的调查。经与中央统战和劳动研究,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北归船员”要求享受与原香港招商局起义船员一样的待遇问题。原香港招商局系伪国民党的官僚资本企业,广大船员在我地下党的严密组织领导下,毅然宣布起义,与国民党脱离关系,将船开回祖国交给人民政府。这确属起义行动。而“北归”的船只,系属民族资本航运企业所有。民族资本家是我党团结的对象,“北归船员”为摆脱国民党的黑暗统治,在爱国的民族资本家的署下,冒险驾船回归祖国,确属爱国行为,但不能视为起义行动。

二、建国初期,“北归船员”突破重重艰难险阻,从海外驾船回归祖国,这种热爱祖国的革命精神和大无畏的英勇行为,使国内广大群众受到鼓舞;在解放我国沿海岛屿和打破国民党对我沿海港口和长江口封锁的斗争中,他们做出了重要贡献;尤其是由于他们驾船归来,不仅缓解了我国当时的航运困难,而且为以后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几十年来,“北归船员”成为我国航运事业的骨干力量,为我国航行事业做出了特殊贡献。为表彰“北归船员”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所做的特殊贡献,根据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的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北归船员”的退休费比例提高百分之十,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对已经退休的“北归船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时间,一律从发文之月起执行,以前的不予补发。所需经费,按现行的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三、“北归船员”已经去世的,对其遗孀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的标准是:有工作的补助四百元,无工作的补助六百元。

四、“北归船员”系指原民生、中兴、海鹰、新大陆、华胜、安达、民新、志新等民族资本航运公司所属,在解放初期由香港和海外回归的民俗、民本、民众、民万、渠江、怒江、龙江、玉门、龙门、剑门、虎门、雁门、石门、祁门、怀远、定远、宁远、绥远、太湖、峰振、黄海、乐斯陶、临城、泰山、枣庄、台儿庄、海羊、海牛、新亚洲、星华、沙根、新康、海王星等三十三条江海轮的船员。

五、对已经调离交通所属单位的“北归船员”,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报请所属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同意后,参照上述精神予以办理。

请各单位接通知后,抓紧贯彻落实,有什么问题及时报交通

特此通知。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八日

 

 

抄送:中央统战,劳动,全国总工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人事厅(局),工会,内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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