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公告新厦门港有关事宜的请示》(闽交政法〔2007〕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部同意你省人民政府突破行政区划界限,对厦门湾港口资源进行整合。
二、新厦门港由东渡、海沧、嵩屿、刘五店、客运、招银、后石、石码等8个港区组成。
三、厦门港口管理局依据《港口法》的规定,履行上述港口区域的港口行政管理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港口 管理 函
抄送:国家口岸办,公安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办公厅,厦门、漳州市人民政府,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管委会,厦门港口管理局,部体法司、规划司、水运司、海事局。
交通部办公厅 2007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