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江西、安徽省(自治区)交通厅,天津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对外开放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外开放港口码头经营人,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10号)的要求,为规范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的评审和保安计划的审查工作,我部制定了《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评审和保安计划审查工作办法》(见附件1),并建立了“全国港口设施保安专家库”(专家名单见附件2),自即日起实施,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港口 保安 办法 通知
抄送:部国际合作司、公安局、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09年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