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内河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

文号:交水发〔2009〕498号

文号

交水发〔2009〕498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09-00681

公开日期

2009年09月02日

主题词

内河 集装箱 运输 安全 通知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安全监管

行业分类

水上货物运输

公文类型

部文件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央航运企业集团
  2009年8月10日“航龙518”轮发生集装箱落江事故,暴露出内河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内河运输安全形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内河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港航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切实加强对内河集装箱运输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对港航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努力提高港航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规范操作,认真执行内河集装箱运输安全有关规定
  港航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突出抓好港口装卸、船舶积载、集装箱系固等环节的作业管理,保障内河集装箱运输安全。
  港口企业要按照《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和《系列1:集装箱装卸和栓固》等规定进行集装箱装卸作业。应事先制定周密、可靠的操作方案,不准超负荷作业;结合港口大型机械的抗风等级、各种自然条件,制定合理的特殊天气下作业操作规程。
  进行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时,港口企业应事先制定安全装卸与堆存方案,由经过专门培训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班组和装卸指导员承担作业。严禁装卸载有包装破漏危险货物的集装箱。
  航运企业应严格按照《货物系固手册》对集装箱进行牢固可靠的系固和绑扎,特别是甲板上或舱内无格槽堆装的集装箱应予栓固。卸船时,应按卸载顺序和区域拆除集装箱栓固装置,并检查所有对集装箱栓固的装置是否被解除。对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进行装卸时,应严格遵守《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积载和隔离的要求。
  三、严格管理,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
  各有关港航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分析总结事故发生规律,组织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和完善危险货物集装箱申报和信息通报制度,港航企业应按照《港口法》的规定将危险货物集装箱及装载危险货物的有关情况、作业时间和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四、强化监管,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各港航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现场监管,督促从事内河集装箱运输的港航企业执行有关安全规定,重点加强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管理工作,抓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申报工作,严厉打击瞒报、漏报、虚报危险货物等违规行为;加强对集装箱的检查,对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要严格按《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各有关港航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开展,于2009年11月30日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一次辖区内的内河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深入排查安全隐患,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重点对《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和《系列1:集装箱装卸和栓固》、《货物系固手册》和危险货物管理等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危险货物集装箱,港航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重点检查的项目包括:标牌和标记,包件的标志,文书,包装,集装箱、车辆或其他货物运输组件内的积载/系固,货物的隔离,集装箱安全公约安全批件牌,严重结构缺陷,集装箱的系固附件等内容。发现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请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直属海事局,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有关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部,长江、珠江沿线的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检查情况分别抄送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联系人和电话、传真:部水运局刘晓峰,010-65292637,010-65292638;部海事局许吉翔,010-6529287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内河 集装箱 运输 安全 通知


 

抄送:各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港航企业,部安全监督司、海事局。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09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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