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21号)精神,支持国内航运企业和船舶制造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我部就国内航运企业购置国内外其他企业或个人放弃的在国内船舶企业建造的事先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新增运力核准(许可或登记)的新建船舶(以下简称弃船)投入国内营运准入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许国内航运企业在补办新增运力核准手续后购买弃船(客船除外)投入国内营运。国内航运企业所购买的弃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2009年3月31日前开工建造(以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为准)的船舶;
(二)国外船东的弃船需经过中国船级社检验。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0年12月31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航运管理机构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弃船投入国内营运手续。
申请购买弃船投入国内营运的企业应如实提供所购船舶属于弃船的证明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船舶 市场准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