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2013年我部颁布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令”)。结合2014新《安全生产法》出台,我部进行了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项调研,并开展了安全专项整治。为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现结合新《安全生产法》和监管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巩固2014年专项整治成果
2014年,我部组织开展了港口油气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和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逐个建立所监管企业的基础档案,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施信息、安全设施信息、主要负责人信息及码头、储罐、管线电子分布图等必要内容,并于2015年6月底前将档案报送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组织定期应急救援演练,跟踪隐患后续整改,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督促企业完善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成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各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015年7月底前将档案建立情况和隐患后续整改情况书面报部。
二、开展安全设施的专项整治
针对港口危险货物企业普遍存在安全设施老旧和配备不齐的问题,今年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港口安全设施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港口安全设施的专项整治,消除港口安全设施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本质安全。同时,要对辖区内的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全面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请各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2015年12月底前将整治情况书面报部。
三、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完善制度体系
部将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各地监管实际,修订有关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规章标准,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各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方规章和标准,指导基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四、进一步落实监管职责,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理清监管职责,建立重点监管名单、曝光台、责任追究、“一岗双责”、隐患排查治理、奖惩激励、诚信管理、安全生产约谈、挂牌督办、监督检查、巡视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针对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实操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强化隐患排查,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明确港口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监管机构和专职监管人员的配置要求;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监督检测设备、事故调查取证与分析设备、个人防护设备;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安全监管人员进行系统的安全监管教育培训,逐步建立与安全监管职责相匹配的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
部将总结分析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并选择国内安全监管工作先进地区,组织开展监管工作示范交流学习,提升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整体水平。
五、以信息化为抓手,提升监管能力建设
部将研究制定监管系统信息化建设指南,指导各地建设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向地方政府积极争取信息系统建设配套资金,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在电子分布图的基础上建立动态的电子监管档案,实现对监管底数的动态实时更新;建设危险货物应急决策支持系统,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和紧急状况下的指挥决策能力;要根据港口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配置相适应的监管检测设备、现场取证设备、监管交通工具等必要的监管装备,形成现代化的监管力量。
六、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强化动态监管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严格执行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施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港口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从源头上抓好安全监管。同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以下三方面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停产停业。
(一)加强对重大变更行为审查。
9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危险货物种类的重大变更,指增加类别发生变化、闪点降低、毒性增大,或者需要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的危险货物种类;货物数量增加的重大变更,指导致出现重大危险源或者重大危险源等级增大的数量变更。重大变更可能导致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风险增大,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变更行为的监管。
(二)做好港区内危险货物作业和专业化集装箱码头的安全监管。
在港区范围内,为船舶提供供油服务和油污水接收的企业,应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有固定港口设施的,对具体的危险货物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水上加油船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监管。
新建、改建、扩建专业化集装箱码头或者集装箱库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堆存作业的,应当依据9号令进行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对已投入运营的专业化集装箱码头,新增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的,应当按9号令第三十七条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9号令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三)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常压储罐的检查检测。
港区范围内的危险货物常压储罐投入运营后,所在地港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港口经营人,根据企业生产实际,建立储罐检查、检测制度,保障储罐安全运营。
交通运输部
2015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