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根据部统一工作安排,现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印章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管理审批专用章”,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沿海运输管理审批专用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内河运输管理审批专用章”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停止使用。
二、为方便行政相对人,强化一线管理部门的监管,原“交通运输部水运管理年审专用章”停止使用,由航运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按规定开展年度核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