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补助等两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号:交办水函〔2016〕245号

文号

交办水函〔2016〕245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16-00878

公开日期

2016年03月16日

主题词

老旧运输船舶;单壳油轮;报废;补助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会计管理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做好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补助、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奖励等两项资金2016年度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补助资金
  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补助政策已延续到2017年12月31日。请各单位按照《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977号)要求,填报《2016年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申请2016年资金时,应扣除中央财政2014、2015年度已预拨资金的结余部分。申请人和管理部门除提交纸质材料外,还应登录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实施监管信息系统(http://cbzjbt.myships.com)填报补助资金申请信息。
  二、关于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奖励资金
  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奖励政策已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本次申报对象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拆解并新建的农村渡船、以及对《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反馈2014年度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奖励资金申请审核情况的通知》(交办水函[2015]452号)附件2中船舶核实后确实符合申报要求的农村渡船。请各单位按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654号)要求,填报《2015年度农村老旧渡船更新资金申请表》(附件2)。申报奖励资金的渡船需同时完成旧船拆解和新船建造,并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要求。
  三、总体要求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2016年度资金申报工作,严格把关,如实申报财政资金。切实采取措施,既要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也要保证资金执行率。我部将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上述两项资金申报、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请各省交通运输厅(委)务必于4月1日前将两项资金的申报材料报部水运局。
  联系人:张同戌,电话:010-65292744,传真:010-65292675。
  附件:1.《2016年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
     2.《2015年度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3月15日

  抄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航运、航务、运输)管理局(处),部财务审计司,海事局,中央纪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组。

  1.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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