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中调整的内容包括“先照后证”、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经营所需条件、无船承运人保证金计息方式、国际海运业信息报送制度,新增了证书有效期的规定内容,删除了海运业专用发票、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及辅助业管理规定等内容。此外,我部已同时启动《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拟将《实施细则》中的外商投资有关内容归并到一起,纳入《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中,另行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意见征集”,点击下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修改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邮寄方式反馈我部。
2.电子邮箱: shipping@mot.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国际航运管理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27日。
交通运输部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