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交水发〔2015〕133号)开展码头岸电示范项目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进一步促进水运行业绿色发展,我部组织开展了码头船舶岸电示范项目的申报、筛选和审核等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公布码头船舶岸电示范项目名单(详见附件)。请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做好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组织实施
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完善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示范目标、内容、组织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并精心组织,强化安全、技术和资金保障,确保工作目标按期完成。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应在2016年7月底前报送我部。
二、加强经验总结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示范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编制总结报告,重点包括技术方案、建设情况、运营管理、减排效益等内容,总结提炼示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政策、标准、机制等方面的建议。示范工作总结报告应在2016年底前报送我部。
三、加强监督与管理
请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本辖区内示范项目的监督与指导。我部将继续做好项目督查、后评估及推广应用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