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交水函〔2016〕665号

文号

交水函〔2016〕665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16-00952

公开日期

2016年10月19日

主题词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其他

行业分类

水上旅客运输

公文类型

部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对长途客运旅客身份查验的要求,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部结合实际,制定发布了《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7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1月10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实施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是落实《反恐怖主义法》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加强我国重点水域的恐怖防范、交通安全和应急管理,保障旅客生命和财产安全,能够更好地维护旅客运输秩序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水路客运公共服务水平。各地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和港航企业加强《反恐怖主义法》和《规定》的学习,提高对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准确把握有关规定和要求;《规定》将在2017年春运开始前实施,目前离开始实施日期只有不到3个月的时间,时间短,任务重,有关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和港航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规定》的各项要求,确保按期实施。
  二、抓紧确定省内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的实施范围
  各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认真研判本省水路旅客运输特点和管理需要,按照公安反恐要求和主要客运航线的运输安全风险程度,在2016年11月20日前确定并公布本省(区、市)内实施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的范围。
  三、督促指导企业落实《规定》各项要求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港口经营人是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工作的责任主体。对于已试点开展水路旅客实名制的运输经营者和港口经营人,当地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其全面对照《规定》各项要求,针对薄弱环节,加以改进完善。对于尚未开展水路旅客实名制的运输经营者和港口经营人,应尽快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及时启动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工作。各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港口经营人应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实行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的港航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有关情况,积极与公安部门沟通协调,在港口客运站或港口派出所设置便民窗口,及时为需要补办身份证件的旅客办理临时身份证明,有效处置实名制工作实施中的突发问题。
  五、加强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要按《规定》要求,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港航企业监督检查。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指导和督促长江干线、琼州海峡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2016年12月31日前,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要分别对长江水系、珠江水系及琼州海峡的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工作进行检查,2017年1月5日前将检查情况报部。
  

交通运输部
  2016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航运、航务、水运、运输、港口)管理局(处),部法制司、公安局、海事局。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