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自2016年4月我部制定实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以来,各地港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逐项分解任务,积极推进各项治理工作,专项行动取得了积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经部领导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严格依法依规建设经营。通过对项目建设程序、经营许可手续开展企业自查和港政部门全面核查,一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非法经营行为得到查处,企业依法依规建设经营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2.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自查自纠,强化标准制度执行,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治理,企业违法违章作业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3.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通过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条件现状评价等手段,促进企业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的投入。落实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制度。据初步统计,截至2016年底,各地纳入考核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5980名,已有1537人考核合格;纳入从业资格管理的装卸管理人员11258名,已有4976人取得了从业资格。有关从业人员的考核和取证工作各地正在抓紧推进。
(二)从严从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
1.严格依法履职。各地港政部门按照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安全监管的若干意见,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全国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1829家,其中资质合格数1776家,不合格的已依法采取限期整改、责令停止经营等措施。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港政部门共实施行政处罚140次,一些企业被依法关停或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2.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健全基础档案,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江苏省建立了省、市、县三级港政部门共同使用、全省联网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系统,天津、广东等地正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
3.创新监管方式。浙江、福建等多个省市积极争取专项经费,推行政府购买安全服务,建立第三方核查机制。河北省唐山市还以召开安全现场会的形式,每月选取一家企业组织开展企业间的互查,相互取长补短。
(三)开展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整治。
1.加强隐患整改和专项整治。“8·12”事故发生后,全国共排查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领域的事故隐患15860项,完成整改15221项,整改率96%。一批港口工程未批先建、超期试运行和企业超许可范围经营、超量存储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整改。上海、天津、重庆等地部分不满足安全距离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进行了搬迁或关停。
2.强化重大危险源管控。经过排查,由港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重大危险源共计377处,全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辨识评估,建立了管理制度,并履行备案手续。湖北还采用专家会诊的方式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进行专项督查。
3.积极开展安全风险管理试点。指导大连、宁波等地4家港口企业开展安全风险管理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天津、青岛等地积极探索开展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的安全风险评估。
(四)提升安全监管和应急能力。
1.加强监管力量建设。积极推动建立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队伍,天津组建了港航管理局,明确了港航监管队伍编制;辽宁港航局成立了负责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专门处室;上海、山东、浙江、福建等多个省市相应充实了专业监管力量。江苏、浙江等地还安排专项资金加强监管装备配备。
2.加强业务培训。组织开展集中业务培训,着力提高一线监管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
3.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江苏下拨资金建设港口应急物资公共储备库,河北建立了16支应急队伍。2016年,各地共开展了888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应急演练演习,提升了一线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五)努力构建长效机制。
1.加强法规制度建设。部制修订出台了《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3件规章,规范港口建设项目试运行管理,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及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方面出台了3个指南,加强业务指导。各地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细化实化治理措施。
2.进一步厘清安全监管职责。有关港政部门推动进一步明晰监管职责边界,浙江通过地方法规修订,进一步明确港政部门在危化品监管方面的职责;河北通过省安委办文件明确了省级港政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3.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同监管和应急联动。江苏、湖北、天津实现了港政部门与海事管理机构之间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对接,江苏还与公安消防部门开展了数据共享。应急合力建设取得进展。上海、青岛等地建立了多部门的港区应急联动协调机制,组织开展了专项演练。
二、存在的问题
2016年,我部先后组织对6个省级港政部门的安全监管履职情况和专项治理情况进行了督查。从督查情况和各地上报情况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部分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不牢。
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普遍存在安全投入不足,设施设备老化,应急设备不能完全满足需要,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不到位等情况。在现场随机开展的应急演练中,部分企业暴露出平时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不够,临战准备不足的问题。
(二)个别地区专项治理不扎实。
海南省洋浦、东方等个别地区没有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对辖区内港口危险货物集中区域安全风险重视不够,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的规范化建设还有待加强。
(三)监管力量依然薄弱。
从各地反馈的情况看,港政部门安全监管力量总体不足,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装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安全监管任务。
(四)应急能力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港口危险货物品种多、数量大,事故应急处置的专业性强。但各地普遍存在应急专业技术力量不足、应急设备和物资缺乏、应急联动机制薄弱等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2017年,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总体要求,继续扎实推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
(一)着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督促辖区内下级港政部门和港口企业建立更加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法规标准制度执行,层层分解责任,逐级抓好落实。部将继续加强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职情况的督查,对2016年督查的部分地区开展“回头看”,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港政部门安全监管履职情况的督查和具有重大危险源的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的巡查。
(二)着力加强和创新安全监管。
继续推进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联防联控,推动实现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广第三方核查机制,缓解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完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动建立省级统一平台,逐步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三)着力深化专项治理。
巩固重点领域治理成果,建立储罐安全检测和评估制度,加强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罐区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的风险管控。
(四)着力完善长效机制。
部将修订出台《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加快制修订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领域的安全标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完善地方法规制度。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中国港口协会,部水科院、天科院、职业资格中心,部安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