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019号(工交邮电类237号)提案的答复函

文号:交水提字 〔2017〕14号

文号

交水提字 〔2017〕14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17-02016

公开日期

2017年07月12日

主题词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蓝闽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港口岸基供电,实现低碳航运的提案收悉。您在提案中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所提建议针对性很强,我们将在后续工作中认真研究,并加以吸收借鉴。经商环境保护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港口大气污染排放控制立法

为防治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对此提出明确要求,并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2015年我部发布《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划定了各排放控制区的水域范围以及核心港口区域,对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燃油的含硫量分阶段提出了控制要求,并将岸电作为等效替代措施之一。2016年环境保护部和质检总局联合发布《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填补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空白。

目前环境保护部已开展了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排放研究专题,针对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排放特征、来源解析及减排潜力进行研究,并计划将船舶排放纳入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范围。在此基础上,可逐步推进港口编制污染排放清单,确定港口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推进排污费征收、强制执行排放标准等政策奠定基础。

二、关于统一规范,完善建立管理建设标准

在国家政策法规方面,国务院《“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和我部印发的《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提出到2020年,全国主要港口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发布了《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在沿海、沿江、沿河港口码头,推广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电驱动货物装卸”的重点任务。目前我部正研究编制《港口岸电布局规划方案》,拟进一步引导全国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港口开展岸电设施建设。

在标准规范方面,我部先后发布了《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JTS 155-2012)、《港口船舶岸基供电系统技术条件》(JT/T 814-2012)、《港口船舶岸基供电系统操作技术规程》(JT/T 815-2012)等行业标准,分别规定了岸电系统、计量、安全防护、管理与监控系统、接插件等部件技术要求和操作技术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已建立港口岸电系统设施标准体系,包括系统监控、运营服务平台、电能计量、试验检测等14项标准。为进一步完善技术规范,我部还将安排《码头船舶岸电设施检测技术规范》《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等标准制修订计划,将低压岸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等作为重要修编内容。

三、关于由政府主导建立健全岸基供电商业模式

我们重点从两个方面开展了相关工作。一是加强引导激励。2016年印发《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补助标准及责任追究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沿海和内河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备设施改造项目,按照核定的项目设施投资额予以一次性奖励,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完成的项目分别补助核定投资额的60%50%40%。二是积极推动建立岸电供售电机制。2016年我部牵头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个部委建立了船用燃油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在此框架下明确了共同研究建立岸电供售电机制的专项任务,此项工作国家能源局牵头,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等配合,拟结合近年来电力改革系列政策,重点在供配电、电价交易、港航电三方互动等方面开展试点,推动建立健全岸基供电的商业合作模式。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010-65292616

 

 

                          交通运输部

                        2017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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