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无船承运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公告(已废止)

文号:2013年第58号

文号

2013年第58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13-00845

公开日期

2013年09月26日

主题词

无船承运;保证金;责任保险;保函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收费信息

行业分类

水上货物运输

公文类型

其他

    为应对当前严峻的国际航运形势,我部就完善无船承运管理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完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存储管理制度
    自2013年12月1日起允许无船承运人自行选择境内银行机构缴纳《国际海运条例》规定数额的保证金,凭银行机构出具的相关凭证和《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无船承运经营资格。相关申请仍按《国际海运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保证金仅用于《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用途。缴纳保证金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因保证金缴纳凭证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证明所产生的责任,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相关银行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二、完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
   (一)扩大承保机构范围。凡注册在我国境内,经保监会认可,保险产品经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机构,均可承保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无船承运人可直接与保险机构联系办理投保。
   (二)简化协助司法机关办理财产保全和执行划扣手续。无船承运人正常经营期间,或退出经营予以公示的,凡涉及财产保全、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的,由司法机关直接通过保险机构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通知交通运输部。保险机构应配合执行相关判决和裁定。
    三、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保函制度
    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保函制度,允许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选择提交保证金保函方式,申请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
    经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银行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保函业务。
    四、关于操作办法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操作办法”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保函操作办法”另行发布。

交通运输部(章)
2013年9月18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北海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9月22日印发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