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我部发布了《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交水发﹝2014﹞34号,以下简称“《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沿海港口预留水工结构等级的集装箱码头靠泊能力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沿海港口按预留水工结构等级进行建设且经竣工验收证书确认的集装箱码头,其靠泊等级按水工结构预留等级确定(仅限于按照《规定》进行靠泊能力管理)。需要再上浮等级减载靠泊的,港口经营人应按《规定》相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检测评估和论证,并将检测评估和能力论证报告报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减载靠泊船舶吨级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港平面设计规范中的设计船型系列执行。
二、按照2006年以来我部颁布的15万吨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进行建设且经竣工验收证书确认的码头,可以靠泊现行规范规定的15万吨级集装箱船舶。
三、按部2006年码头靠泊能力核查有关规定已进行靠泊能力核查的有水工结构预留的集装箱码头,仍按部、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等级和条件进行靠泊,不适用于本通知。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