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委),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为落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1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4〕144号)有关规定,部确定中国船级社为新建高能效示范船的技术评估认定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为新建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的技术评估认定单位。中国船级社和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应加强管理,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技术评估认定相关费用。
待《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办法》实施一段时间后,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推荐,部将择优陆续增加技术力量强、管理水平高的技术单位或船舶检验机构作为新建内河示范船的技术评估认定单位。
交通运输部
2014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部财审司、海事局,部办公厅文秘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