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认真落实《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进一步做好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工作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新修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确保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有效衔接。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要按照发布的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和时间进度要求,按期完成接收设施建设,并主动公开已建成设施的相关信息。
二、积极推进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建设
长江沿线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布局方案的通知》(交办规划〔2018〕34号)相关要求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措施,纳入建设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作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重点考核内容,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加强港口作业扬尘整治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港口作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港口企业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于2018年5月底前开展自查自纠,加强港口作业扬尘整治,对于易引起扬尘污染的散货装卸和运输环节,通过采取湿法、干法、机械物理方法等多种技术措施,进行综合处理和全面防治。新建码头要严格按照《煤炭矿石码头粉尘控制设计规范》(JTS156—2015)有关要求,建设防风抑尘设施设备。主要港口要加快推进现有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
四、加快淘汰老旧高排放港作机械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港口企业加快淘汰老旧高排放港作机械。鼓励通过“油改气”“油改电”、报废更新等措施,加快淘汰不满足我国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即发动机为国Ⅰ、国Ⅱ排放标准)的港作燃油机械。
五、加强督查考核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加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部将继续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和抽查。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以上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分别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15日前报部,长江沿线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同时抄送长江航务管理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陈磊,电话:010-65292225 传真:010-65292642,电子邮箱:chenlei@mot.gov.cn。
2018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港口、水运)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规划院、交科院、水科院,部规划司、海事局。